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2015-2016年所出的报告,国内首例微信传销案,是自称“亚洲催眠大师”的陈某打着“月入百万”的旗号,在南京、上海等地授课,教人使用微信,并让大家购这些课程的代理权、发展新会员,借此敛财 460多万元。该微信传销案在南京玄武法院审理,法院一审宣判,陈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有期徒刑八年,罚款十万元,并退赔受害人损失。 传统传销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介绍加入,即必须通过传销员介绍,才能加入传销队伍,通常这种加入还伴随着交纳费用或认购价格虚高的产品; 2、组成网络,介绍加入的目的是通过这种介绍,形成“上线”、“下线”隶属关系,组成传销网络。 3、复式计酬,传销员可以从其个人销售产品或服务中获取报酬,也可以其直线下家销售业绩作为计酬依据获得报酬,还可以直线的二级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提报酬。 4、编造暴富神话。 5、人身强制性和洗脑:对加入传销组织的人以集中授课、交流谈心,同时伴随一定的人身自由限制。 但从本案情况来看,由于通过互联网的微商推广方式进行传销,显得人身强制性、洗脑、严密网络等传统辨识度较高的传销特征并不凸显,但这并不意味该等行为便不构成传销。判断是否为传销不应仅凭经验判断,还是需要回归法律的规定。 《刑法》第 224 条关于组织、领导传销的界定如下: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在结合法条规定下,最简单的判断标准则是从立案标准出发,判断人数是否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是否在三级以上。 微弟推资讯认为虽然微商的发展已成趋势,但是微商行业的许多细节尚待规范!包括商家厂家的行业法律规范以及微商代理们的行业规范,即便现阶段出现的问题还很多,但是也不能对微商行业失去信心,这就犹如淘宝刚开始发展的时候,不也是困难重重,受人质疑么,个别现象毕竟不能代表行业现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