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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约车以及微商算不算电子商务

2017-1-13 23:29| 发布者: 责任编辑| 查看: 1242| 评论: 0

       近年来,各种互联网新兴业态不断出现,其中哪些要纳入这部法律规范的范畴?这是电子商务法立法中受到较多关注的问题。
       电子商务法调整对象和范围的确定,直接关系到促进发展、规范秩序、保障权益的立法目标能否实现,同时还要考虑我国电子商务实际、与国际接轨、与国内其他法律法规相衔接等因素。
       草案将电子商务定义为“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进行商品交易或者服务交易的经营活动”。同时草案也明确,法律、行政法规对商品交易或者服务交易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涉及金融类产品和服务、利用信息网络播放音视频节目以及网络出版等内容方面的服务,不适用该法。
       “对于什么叫电子商务,目前对于有形的商品交易的认识比较一致,分歧主要集中在无形的服务交易方面。”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薛军表示,当下舆论关注度较高的网约车服务应当被纳入到电子商务的范围之内,同理的还有在线租房、在线旅游等网络服务。
       在前不久召开的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电子商务法草案正式被提请审议,在此次电子商务法草案的讨论中,许多人也提出:活跃在社交媒体上的微商及微商代理是否属于电子商务?专家们普遍表示,微商的确利用网络进行了商品交易,因此判断的关键要落脚到如何理解草案中规定的“经营活动”。许多专家认为应该从连续性、反复性、持续性的角度对其加以衡量,从而排除个人偶尔利用朋友圈等社交媒体进行商品交易的行为。

       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政策法律委员会副主任阿拉木斯认为,当线下的经营活动搬到了线上时,以往熟悉的判断标准就难以完全套用到新兴的业态上,因此需要重新确立时间的标准与规模的标准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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